民间借贷,《多笔借款的归还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多笔贷款归还认定)的内容为:

借款人对同一贷款人有多笔借款,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属于归还哪笔贷款,按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推定。

在数宗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或均未届满情况下,债务担保是相同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债务担保并不相同的,以无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

第二十五条(本息归还顺序确定)的内容为: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本息如何计付没有约定的,用款人偿还的款项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

扩展资料:

案例:

2012年7月,海宁的贾某将朱某和肖某告上了海宁法院,贾某说朱某在2010年曾两次向其借款共2万元,他们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肖某对这2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而借款到期后,朱某迟迟没有动静,而肖某也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奈之下,贾某只好将二人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朱某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9600元,肖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某放弃了让肖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而另一边,朱某却玩起了失踪,法院采用各种方式均无法向朱某送达法律文书,最后只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开庭时,朱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诉请。

贾某等案子生效后,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而这时,朱某出现了,还拿出了4份由贾某出具的收条原件,收条总金额21000元,朱某说涉案借款已经归还。为此,朱某还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真相顿时破朔迷离。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贾某向法院提供了另外一张3万元的借条,证明朱某的还款收条归还的是这笔借款,而非涉案借款。

到底还的是哪笔款项,贾某和朱某各持己见。

再审法官确认了贾某借条的真实性后,向朱某辨法析理,最终朱某自愿撤回了再审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

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多笔债务均到期应该先还哪一笔 让法官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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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08
要看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应优先抵充已经到期的债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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