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最低工资标准什么时候提高?

如题所述

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从10月1日起调整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太原市六城区等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由1620元提高到1700元。

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我省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具体来看,我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620元提高到170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3元调整为9.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7元提高到18.5元。清徐县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1600元、9.2元、17.4元。阳曲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1500元、8.6元、16.3元。娄烦县执行四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1400元、8.0元、15.2元。

省人社厅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工资的发放标准。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的中秋节与国庆节放假从10月1日至10月8日,一共8天。此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0月1日起实行,也就是说,国庆、中秋的最低加班费也将按照新标准提高。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不低于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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