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句是正确的。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公民应自觉履行义务。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立起来。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关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有一个著名论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说明,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无论是宏观上的权利,还是微观上的具体权利,都只能活动于一定的界限之内。当我们作为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切记自己还是义务的履行者,这样才能获得意义上获得自由。

可见,我们在强调权利意识的同时,也要不断强化的履行责任的义务意识。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权利超过限度就不为制度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所禁止的。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地享有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处于制度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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