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工丧葬费是多少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人保发[2010]53号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 的通知,“一、 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及 离退休人员 (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 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全文》 第三十八条 因 工伤 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 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 伤残 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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