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股权转让,工商已经变更。但是实际没有发生对价交易。如何定性。

如题所述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要看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必须支付股权转让款、工商变更登记等条款,那么约定条件没有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没有生效。

可以要求对方完成约定条件,比如要求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但一般情况下对方还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是不会配合完成股权过户的。

《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合同是附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公益义务、道德义务的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

1、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不同意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排除其他情况存在。

3、优先购买权行使。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尤其是无偿转让股权。

对内无偿转让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内部其他股东无偿转让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是对公司外的投资者无偿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和公司,所以对内转让股份和对外转让股份所受到的法律限制是不相同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地在将股权转移给公司内部其他任何股东,《公司法》对其没有限制。但是,对于对外转让股权,必须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法定条件。

从实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司内部,而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而成功的情形比较少见。

无偿对外转让股权很容易受到内部股东的阻挠和干预,况且在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应该更优先地获取无偿转让的股权。没有经过内部股东同意的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很容易被内部其他股东申请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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