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一般死后什么时候发放

如题所述

抚恤金发放时间一般情况需要一周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就可全部发放,当然这种抚恤金的发放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如工资系统来做为退休人的审批工作,而人事科的人员则来审批死亡抚恤金,并向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提交工资系统打印出来的相关表格,审批一般会很快,然后盖章即可。但是要把审核通过的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交给人事科并递交给单位财务,然后由财务把抚恤金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上。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特殊人员及伤残或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的费用称为抚恤金。而只有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才有资格享受抚恤金。单位主要负责依据法规规章发放抚恤金,而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的部门则负责分配并授与对象。
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1、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2、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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