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台湾离婚程序

大陆与台湾离婚程序

一、 双方在内地以协议方式离婚:
1、办理地点: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
2、条件:仅适用于双方在内地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而且双方已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3、所需资料:
1) 台湾居民一方:台胞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
2) 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本;身份证;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
3) 其他:离婚协议书3份;
4、 程序:
1) 双方同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填写自愿离婚申请及签署离婚协议;
2) 获取离婚证;
3) 内地一方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手续;
4)台湾一方携带离婚证前往公证处办理离婚证公证;返回台湾后前往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验证完毕后,前往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二、 在内地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1、条件:夫妻任何一方在内地有住所;
2、受理法院:一般是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若离婚诉讼是由内地居民一方提起,也可在内地居民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所需资料:
1) 民事起诉状 3份
2) 结婚证
4、 程序:
1)与一般案件的诉讼程序相同;
2)内地居民取得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需待判决书生效)后直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3)台湾居民将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他们的生效证明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4) 台湾居民返台后,将上述文书的公证本送交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验证;
5)验证后,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直接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台湾居民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民事判决;离婚日期以内地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三、双方在台湾以协议方式离婚:
1、 办理地点:台湾一方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
2、 所需资料:
1) 离婚协议书;
2) 双方身份证正本及印章
3) 户口名簿
4) 2个月内2寸半身近照3张
3、 程序
1) 离婚协议由两人以上证人签名;
2) 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申办离婚登记;如果有正当理由并且经户政事务所核准,可由委托人代办;
3) 内地居民将离婚事实宣誓书交由台湾当地公证人办理公证;
4) 内地居民回内地后,在办理公证之日起1个半月左右,将公证文件送交公证员协会办理核证;
5) 内地居民凭经过核证的离婚事实宣誓书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四、 在台湾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1、 受理机关: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
2、 所需资料: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3、 程序
1) 向法院起诉;
2) 法院判决后,台湾一方凭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前往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3) 判决后,内地一方将判决向其国内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5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11-29
在大陆办理:
1、协议(两愿)离婚:
双方当事人到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区之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台湾之当事人将该离婚证,在大陆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经台湾海基会验证后,持向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即完成一切手续。
2、判决离婚:
双方当事人皆得向大陆籍配偶户籍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大陆之婚姻法关於离婚之部份,相关规定:
大陆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大陆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待大陆人民法院判决时,持民事判决书及确定书向当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带回台湾,经海基会认证后,持向我国台湾地区配偶户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请认可之裁定,经确定后,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登记即可。(两个月—一年)
3、调解离婚:
经大陆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成立者,持该民事调解书及送达证书(或调解生效成立证明书)经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经海基会验证后,向台湾籍配偶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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