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具有哪些特征

如题所述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而是适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个地方机关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阻碍商品流通,那么只能有一种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对地方部门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加以制裁,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具体作出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合法垄断现象。这些现象包括:第一,政企合一的体制下特殊产品或者服务专营、专卖行为,譬如邮政局的邮政专营行为、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为等,这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变化。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专门法,譬如《邮政法》、《烟草专卖法》等来加以解决。
第二,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的设立具有历史特殊性。事实证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后,这类公司应当尽快改造,要么变成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要么成为真正的集团控股公司,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三,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传统国有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公司由于缺乏垄断经营的法律依据,所以绝大部分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只要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就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
第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发展特色经济,促进某些产业或者某个企业的发展,利用红头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者阻止本地企业实行跨区域的联合。对这类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只要行政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方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处理,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第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特有经济现象。由于国务院将主要国有公司归并之后,统统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以,国资委拥有资产调拨、企业撤并、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垄断,似乎有些牵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当然可以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但如果不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行政性公司,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制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削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拨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成一个纯粹的监事会,在全国人大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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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31
  三点如下:  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这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政府机关与一般经营者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与职能,从而决定了其对竞争的限制与妨碍是严重的,而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又是有难度的。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法律调整时,应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其主体特点,进行立法创新,采取与制止经济性垄断不同的规制办法,以实现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治理。  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经济性垄断则是由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运用各种竞争策略与手段,获取市场力量的集中与经济能力的增长而形成的,它是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其整个形成过程中,主体内部的经济性优势起着决定性作用,包括规模经济优势、专利技术优势、产品差异优势、售后服务体系优势等。一般来说,其在达到非法垄断之前,多是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去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逐步在市场中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这一形成过程本身充满了以竞争求生存、求发展的合理因素,即使在达到垄断之后,也难说就当然的不合理, 只是当着主体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正常进行时,法律才予以规制。而行政性垄断则完全不同,它始终是由非经济性的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其作用的经济主体往往达不到规模优势的水平,技术、设备也未必先进,经营的又多是缺乏替代品的产品,于是,就会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这些主体本身的经营状况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后的,而却又凭借行政垄断获取丰厚的利润。这一状况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垄断对竞争过程的扭曲和对竞争结果的破坏。  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与政治危机。
第2个回答  2017-07-03
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这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政府机关与一般经营者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与职能,从而决定了其对竞争的限制与妨碍是严重的,而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又是有难度的.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法律调整时,应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其主体特点,进行立法创新,采取与制止经济性垄断不同的规制办法,以实现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治理.
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经济性垄断则是由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运用各种竞争策略与手段,获取市场力量的集中与经济能力的增长而形成的,它是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其整个形成过程中,主体内部的经济性优势起着决定性作用,包括规模经济优势、专利技术优势、产品差异优势、售后服务体系优势等.一般来说,其在达到非法垄断之前,多是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去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逐步在市场中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这一形成过程本身充满了以竞争求生存、求发展的合理因素,即使在达到垄断之后,也难说就当然的不合理,只是当着主体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正常进行时,法律才予以规制.而行政性垄断则完全不同,它始终是由非经济性的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其作用的经济主体往往达不到规模优势的水平,技术、设备也未必先进,经营的又多是缺乏替代品的产品,于是,就会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这些主体本身的经营状况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后的,而却又凭借行政垄断获取丰厚的利润.这一状况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垄断对竞争过程的扭曲和对竞争结果的破坏.
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与政治危机.
第3个回答  2017-01-19
第种家所并直接经营企业第二种家与私共、合营企业第三种家通种形式参与私垄断资本再产程第四种家经济实行宏观调节微观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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