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质量保修书什么时间提供

如题所述

竣工验收后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一般在竣工验收后提交,即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交。”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是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一起提交。 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指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竣工工程签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合同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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