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什么行政案件

如题所述

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的行政执行案件有: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提起行政诉讼要注意的事项
(一)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注意被告主体的问题,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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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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