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

如题所述

1.《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4.《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5.《反垄断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6.《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7.《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8.《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9.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10.经营者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包括: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12.经营者集中的形式有: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3.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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