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而一个人实施的一个过失犯罪行为不存在数罪或数人承担的问题。
甲、乙当然存在过失,但是,他们的过失与丙的过失不是相同内容的过失。虽然,甲和乙的行为也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是,他们过失的内容是不同的。
甲和乙违反规章制度,让不具有B证的丙驾驶客运汽车,导致造成严重后果。他们的过失内容是违反规章制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丙违反的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A证驾驶客运汽车、超速、驾驶时候聊天等都是违反交规的行为),导致造成严重后果。他的过失内容是违反交规,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所以,甲和乙构成刑法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丙构成刑法133条的交通肇事罪。其他罪名是不可能的,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罪名的主体和犯罪构成都不符合甲、乙的情况。
附: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 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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