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研究员刘新华说,核电厂正常运行排放的废水,我们称为“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与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有本质不同。
一是来源不同。日本福岛核事故是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INES)中最高级别的7级核事故,堆芯熔化损毁,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福岛核事故废水来自事故后注入熔融损毁堆芯的冷却水以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主要来源于工艺排水、化学排水、地面排水、淋浴洗衣排水等。
二是放射性核素种类不同。福岛核事故废水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包括一些长半衰期裂变核素,以及极毒的钚、镅等超铀核素。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不与核燃料芯块直接接触,含有少量裂变核素,几乎不含超铀核素。
三是处理难度不同。日本采用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技术对福岛核事故废水进行净化处理,最终能否达到排放标准还需验证。核电厂严格遵守国际通行标准,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对废水进行处理,经严格监测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排放核素远低于规定的控制值。
扩展资料:
福岛核废水其实有其他更好的处理方式,但日本选择了对本国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森林说,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处置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种形式,但日本选择了对本国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
日本对废水处置方案曾提出过氢气释放、地层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释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种选择。地层注入和地下掩埋是在日本本国领土范围内处置,对其他国家没有影响,经济成本高;蒸汽释放会产生固体废物,需要进一步处理处置,经济成本相对较高,二次废物会影响日本本国环境。
日本在未与国际社会和利益攸关方协商一致,未穷尽所有可实施手段的情况下,出于本国私利,仅以储罐空间受限为由,选择经济代价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单方面做出排海决定,将本该由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全人类,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