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

  (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

  (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第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

  (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

  (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

  (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

  (四)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

  (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

  (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

  (五)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

  (六)其他法律、法规。第九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第二章 执法体制第十条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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