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有时间限制吗

如题所述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有时间限制。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分为当月作废与跨月作废。当月作废是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果销货方在开票当月能够收齐发票的全部联次,可按作废处理。当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都没有入账,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跨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已经入账,但购货方没有入账,只要购货方将发票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发票即可。跨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售双方均已入账,销售方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作废发票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作废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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