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批捕又要走公诉吗

如题所述

检察院不予批捕又要走 公诉 检察院不 批准逮捕 ,还要向法院提起公诉,是因为 犯罪嫌疑人 的罪行较轻,或者表现较好,但仍然构成犯罪,需要法院判处 刑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 逮捕 :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共同犯罪 中的 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 自首 、有 立功 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 过失犯罪 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检察院不批准批捕也不进行逮捕,主要的原因是返修嫌疑人的表现比较好或者是犯罪情节比较轻,但是也是构成犯罪,需要法院进行判刑。如果犯罪了,一定要人需哦态度良好,也许不会进行批捕或者是处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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