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二人继承父亲遗产。父亲离婚后,妹妹抚养过7个月,因其离异带孩子其孩子经常吵闹老人,老人最后病倒,她不管不问,老人通知其兄将其送到医院住院,其兄嫂在医院日夜护理20天,老人康复,妹妹带孩子搬离老人住所。从此对老人生活未尽丝毫抚养义务。然后老人与哥哥共同生活6年并养老送终。有亲朋好友,及邻居出庭作证这六年间老人曾多次与他们谈到在儿子家生活的很满意。并多次与他们表示死后将自己的房产(15万元)留给孙子,并有3人作证的临终口头遗嘱。
老人去世四年后,妹妹将哥哥告上法庭,妹妹手中有一份父亲在10年前与继母离婚之际留下的遗嘱。由于儿子不同意继母提出的分家,最后导致父亲与继母离婚,父亲在气愤的情况下留了这份遗嘱,上面强调:“1不靠儿子养老,2不靠儿子送终,和儿子断绝一切关系。父亲一靠组织,二靠女儿。一切财产统归女儿”一审法庭认为这是一份附有义务的遗嘱。实际情况与遗嘱相反。老人是由儿子最后养老送终,所以,遗嘱被撤消。一审判决儿子尽主要抚养义务,得百分之六十。女儿得百分之四十。儿子认为不合理提出上述。儿子认为尽主要义务应得到百分之八十。请帮分析一下是否合理
2008年7月一审认为妹妹手中的遗嘱义务未履行,不成立,也认为哥哥说的口头遗嘱不成里,理由是说哥哥在父亲病重的时候找来的3个人(一个为老人儿子的朋友,两个为老人孙子的朋友)在老人病危时候到老人家所说的时间不想符合。送到医院的时候为2004年8月21日,下午7点左右。其中有两个口头遗嘱证明人想起是下午7点左右,另一个证明人说是下午4-5点左右。一审因他们说的时间不符合等原因说口头遗嘱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