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仲玉的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2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白仲玉在担任太原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与被害人仇某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仇某人民币65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白仲玉利用其单位“中和嘉园”小区项目地下车库进行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白仲玉采用虚假《委托合同》,以领取项目代理费及其它费用的名义将中和公司售房款中的150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内供其使用,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白仲玉利用审批财务借款的职务便利,将中和公司的1.3亿元挪作个人使用和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涉嫌挪用资金罪。
在白仲玉挪用的1.3亿多元资金中,通过在酒店、饭店、购物店吃饭、购物等使用银行卡高档消费支出6252.6万余元;支付母亲冯某某医药费50.8万余元;支付其子白某某、外甥白某、梁某某在国外爱尔兰上学费用511.97万余元;其子白某某使用被告人白仲玉银行卡在国外消费462.69万余元、给女友赵某汇款288.6万余元、给女友侯某汇款61.6万余元;给游某某汇款682.5万余元;为其个人在四川林地投资汇款977万元;等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在开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白仲玉被指控罪名成立,并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另据了解,在2008年12月至案发时,中和公司账面收入共计9.5亿元。其中,用于所谓“中和一号”、“中和二号”项目资金2.25亿元,退购房款及利息2.56亿元,3亿余元用于中和公司的其它支出。其中,以中和公司名义购买车辆及修理费用支出4003万元,慈善捐赠支出1743万元,购买大额品牌礼品支出2727.46万元,大额高档酒店消费支出2699万元,支付高利借款利息4367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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