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合规研究者齐爱民:鼓励金融教育等探索行业交易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30

数据交易问路之专家访谈

数据交易所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效率、合规与安全,需要系统研究数据交易方式与交易场景,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创新 探索 新型交易模式。我国大数据交易产业仍然处于初级 探索 阶段,虽然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但大数据交易发展存在诸多障碍。

那么,国内数据交易市场现状如何?数据交易存在哪些问题?数据交易需要什么样的发展路径?齐爱民曾经带领团队到杭州、贵阳、武汉等多地数据交易场所调研,是重庆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重庆大学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与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就上述问题接受南都专访。

以政府主导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式为主

南都:齐教授曾经带领团队到多地数据交易场所调研,据您观察目前国内数据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如何?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齐爱民: 目前,各地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发展规划。2021年期间,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相继成立,中新天津生态城获批设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就整体而言,我国在数据确权、数据定价、交易模式、制度建设等方面尚处于 探索 阶段。

在交易类型上,我国以政府主导的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式为主,还包括互联网企业生态体系内的数据交易和第三方数据公司推动的数据交易。对于大数据交易平台中的数据交易,目前交易主体以央企、国企以及研究机构为主,商业机构因合规风险等考量尚未大范围参与到大数据交易平台之中。在交易内容上,各交易平台有所不同,有的交易平台提供API数据服务,有的交易平台提供经过加工后的数据产品,还有的交易平台提供原始的数据集。

南都:调研主要发现数据交易存在哪些问题?经过几年发展是否得到改进?对此有什么建议?

齐爱民: 我们2016年前后对北京、上海、杭州、贵阳、武汉等地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调研,发现7个问题包括:各类数据主体缺乏共享理念;数据交易平台定位不明;数据交易缺乏统一标准;数据法律属性与归属存争议;交易规则理论亟待创新;缺乏跨学科人才和培养基地建设不足;政府数据分类不明,存在交易风险。

经过这几年发展,我国在数据要素市场顶层规划以及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发展上有了较大进步,但数据流通的基础法律制度构建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几乎陷入业务停滞状态,国内同类大数据交易所也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我认为,应当吸取前几年大数据交易平台实践 探索 的经验和教训,一方面鼓励各地开展大数据交易试点工程和规则制定,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法律层面解决数据的权属、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的边界等基础性问题。

南都:目前市场上数据交易平台主要包括政府类数据交易场所、数据服务商等,各有什么优势?随着数据应用更精细化,您认为哪些数据更符合市场需求?

齐爱民: 目前国内知名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主要是由政府支持建设,这类数据交易场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能够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激发数据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和交易市场的活力,可以促进数据资源整合、规范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增强数据流动性,在数据来源、运营规范化等方面有较大优势。

数据服务商以服务客户的特定数据分析需求为目标,通过将合法收集到的数据经过加工处理后提供给客户来盈利,其服务方式更加灵活和多样化,如帮助客户进行消费者身份验证和欺诈检测,为客户提供营销效果分析等。我认为,一些数字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如金融、医疗、教育、交通等领域的数据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具有较大影响,也更符合数据交易市场需求。

南都:高质量数据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头部互联网平台及金融机构等主体手里,我们需要如何培育多样化数据供需市场及交易场景?

齐爱民: 我认为需要确立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如数据的法律性质,数据交易的边界等,一方面让高质量数据的控制者敢于并积极释放数据,另一方面也让数据需求方放心使用数据。数据交易市场培育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我们不应过分仰赖大数据交易平台这一当前的主流模式,还应鼓励金融、教育等数字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开展行业内的数据交易规则 探索 ,从而形成多样化的数据交易市场。

南都: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被作为网络空间治理和数据保护的三驾马车,目前数据交易仍然面临哪些新难题?需要如何完善交易模式与法律制度的构建?

齐爱民: 我国近些年在网络空间立法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数据交易确立一些基础边界,但数据交易仍面临权属不明、定价模式不成熟等问题,阻碍了数据的自由流通和开发利用。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肯定数据的合法性,为数据交易的专门立法提供了民事基本法支撑。

我认为,首先要在民法层面确立数据的法律性质。其次,通过部门规章等方式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推动形成多元化的数据定价模式。最后,对大数据交易平台等数据服务提供者设立准入门槛和备案登记制度,采取政府和平台协同监管模式,加强对平台内交易主体和交易活动的合规审查,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国家数据主权的风险评估和防范。

南都:数据权属是数据立法绕不开的问题,深圳出台国内首部综合性数据立法,提出数据权益概念,《上海市数据条例》提出授权运营等,2022年1月25日天津发布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目前,对于数据确权、数据交易在立法层面有哪些经验?地方数据立法应往何处?

齐爱民: 数据确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数据不同于传统的有形商品,具有非竞争性,直接采取确权的方式可能并不利于数据的流通。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尚未确立数据的权利归属,但对数据交易活动的开展以及边界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例如,《网络安全法》第42条允许将匿名化后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为数据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数据安全法》第33条规定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禁止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法律底线。

在促进数据交易方面,深圳、上海、天津等地进行地方立法 探索 ,其内容更多是鼓励市场主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开展数据交易创新实践。我认为,对于一个刚刚建立还尚未成熟的市场,应当给予市场主体更多自由 探索 空间。在各地相继建设大数据交易平台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数据交易实践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如《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在规则的适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数据交易制度,待相关经验成熟后再上升为国家立法。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数字政府研究中心

策划:王海军 统筹:邹莹 凌慧珊 研究员:袁炯贤 设计:刘寅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