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1998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拆迁安置要保证城市建设的需要,保证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等价有偿,合理安置,按时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 西安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憧区和市属各县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比照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但发放、吊销拆迁资格证书除外。第二章 拆迁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定点图,建设用地批件,拆迁安置计划,向市拆迁办和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第六条 用地定点经批准后,应停止户口迁入或分户,冻结房屋出租和互换,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实施拆迁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前款规定即自行解除。第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方可进行拆迁。协议应明确拆迁过渡期限,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违约责任。第八条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及时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凭证,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拆迁人在过渡期满时,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要求,及时给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并办理住房证。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是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拆迁办培训、考核合格,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或市拆迁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需要索取证据的,当事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协议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二条 拆除产权有争议的房屋或无主房屋,在市拆迁办或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或尚未明确产权归属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对房屋使用人作临时安置,报市拆迁办或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批准拆迁前,市拆迁办、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人应将安置的房屋交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第十三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原地或易地按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第十四条 拆迁涉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房屋、古迹、文物、寺庙、树木及其他设施,应由市拆迁办和拆迁安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办法处理。第三章 安置第十五条 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房屋形式安置,也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货币形式安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以货币形式安置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费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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