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主体对吗?2我应该对收款方负责吗?3其法人委托收款人不承认当我面写的收条,我的收据和收条有效吗

一企业委托我个人垫付一合同货款。我与合同收款方不认识无业务无合同。我支付给收款方法人委托收款人后(有其公司收据,收条),可能其受委托人未将款项交给公司。收款方以其未收到货款为由以合同纠纷把我有限公司(我是法人代表)列为共同被告,1诉讼主体对吗?2我应该对收款方负责吗?3其法人委托收款人不承认当我面写的收条,我的收据和收条有效吗?

第1个回答  2011-10-03
1、把你列为共同被告错误。因为你与收款方无法律关系;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2、你不应当对收款方负责。因为你是接受付款方的请求委托而付款的。
3、你付款对方所委托的人时应当查看对方身份证明并留底,这样你的收据和收条均有用。因为收款人所委托的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对方单位的行为。即代理行为产生法律效果。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0-03
对于此问题,还需要明晰几点:
1、你和委托你的企业是否系债务转移而代为其支付收款方货款?(是,你系适格被告。否,如不是2情形,你不是被告)
2、委托你的企业是否和你存在委托代理协议(口头或书面),收款方是否知晓?(是,责任由被委托人承担。否,系隐名委托;但你说无业务无合同,则不存在此情况)
3、收款方的收款人是否是收款方的职员或你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是收款方派出的代表?收条上是否有收款方公司盖章?(如果是,系表见代理,视为你已经清偿债务,还需担责?否则收款人诈骗,需报警;有1是情形,你要承担责任,否则不担责)
第3个回答  2011-10-03
1.不对2.不应3.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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