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委托我个人垫付一合同货款。我与合同收款方不认识无业务无合同。我支付给收款方法人委托收款人后(有其公司收据,收条),可能其受委托人未将款项交给公司。收款方以其未收到货款为由以合同纠纷把我有限公司(我是法人代表)列为共同被告,1诉讼主体对吗?2我应该对收款方负责吗?3其法人委托收款人不承认当我面写的收条,我的收据和收条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