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的行为和潘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付谋是否构成犯罪 详细点 最后的答案是什么 谢谢

被告人付某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5月起在农民潘某某开办的个体水泥预制件场内做工。因被告人预判某的关系较好,吃住都在潘家,够两人勾搭成奸。
2000年6月,因外界因素的影响,水泥预制场的声场不景气,产品大量积压,欠外债达3万余元。作为厂主的潘某某为此心情焦虑,闷闷不乐。为稳定人心,潘未将不景气的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付某某也不知晓。同年8月29日下午,潘某某与妻子巩某某,潘的朋友高某某及被告人付某某在潘家同桌吃饭喝酒。在互相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拿起一瓶啤酒在潘某某的碗里倒了一碗。潘妻见状便阻拦说:“老潘不会喝酒”,说着便将潘碗内的啤酒到自己碗里一半。这时潘某某即说:“别说喝点酒,就是1059(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便开玩笑的问:“你家有1059吗?”潘说:“有”。被告人又问:“在那?”潘说:“在西屋地上。”被告人便到西屋拿来一瓶1059农药,拧开瓶盖,将1059倒入潘某某只剩一半啤酒的碗内一部分,然后对潘说:“你喝啊!”潘即端起酒碗向妻子问道:“我喝啦?”其妻巩某某也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潘某某就端起酒碗喝了一口。被告人没料到潘真会喝,见此情景吓呆了。潘的妻子巩某某见状急忙打掉潘手中的酒碗,掀翻了桌子,并用手抠盘的喉咙,想让潘把药酒吐出来,但未奏效。潘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中毒死亡。 付某应付什么责任,那他妻子应该付什么责任呢?

第1个回答  2012-03-25
客观上,付某到西屋拿农药并将农药倒到潘某某的碗里,并叫潘某某喝下,该行为对潘某某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影响作用,付某应当预见死亡结果当却过于自信相信死亡结果能够避免,并且死亡结果的发生也违背了付某的意愿,因此根据犯罪构成两层次体系,付某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根据同理,潘某某的妻子应当预见潘某某喝下农药后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疏忽大意,妻子的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