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翻译、信访、安全保卫、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管理、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党组织建设、工、青、妇、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法制监察处
研究拟定劳动保障立法规划、计划和地方性法规、综合性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劳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
(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财务处
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受理基金管理中违纪违规案件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五)就业处
拟定城乡就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就业再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并指导再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组织实施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制度;负责拟定城乡劳动力流动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及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招工简章广告刊的审核和招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负责“农转非”审核工作;综合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实施失业人员医疗、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执行自治区事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办法;负责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审批。
(六)培训处
拟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综合管理;负责权限内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批;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拟定企业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培训政策并阻止实施;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许可证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办学机构的审批。
(七)劳动关系和工资处
拟定劳动关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八)养老保险处
组织实施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监督执行死亡职工及遗属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职能;负责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负责职工连续工龄的审批;负责拟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及劳动鉴定工作。
(九)医疗保险处
拟定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审核,并实施综合管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细则。
(十)生育保险处
拟定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组织实施生育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定城镇职工生育期间待遇政策及标准。
(十一)工伤保险处
拟定工伤保险基本政策、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组织实施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事故预防工作;负责参保企业工伤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
(十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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