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4日)教学厅函[2001]3号 1980年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教计字287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的工资,按照同期同层次的毕业生低定一级,低定一级即本科结业按专科毕业、专科结业按中专毕业对待。 请按上述精神处理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