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2

为强化九江市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此暂行考核奖惩制度。


公共机构定义为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考核对象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庐山管理局等,以及市直部门和单位。市直部门内部单位由主管单位参照此办法考核,需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考核标准规定,公共机构需在上一年度节能基础上,本年度人均水、电、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下降3%。同时,节水器具和节能灯具应用率需达到100%。考核指标包括年用水量、用电量、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数据依据供水、供电部门认定的消耗量、财务报销票据及能源消耗系统数据。


考核采取年终自查与集中考核的方式,自查由单位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进行,集中考核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表现优异的单位将被评选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县(市、区)和先进单位,分别设有一定名额,奖励包括表彰牌和一次性奖金。


若公共机构违反规定,如未制定节能目标、未实施能源分户计量、拒绝节能检查等,将受到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分。县(市、区)可根据此办法自行制定相关奖惩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附件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供参考。


扩展资料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24日由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九府厅发〔2011〕83号印发。《办法》共11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