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指古代的那五种刑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1

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

有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

这也就是所谓的奴隶制五刑。

五刑是由古时五行相克的思想而产生的,先秦时期的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五种。

因此,在中国古代,先秦五刑是被这样解释的:“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

墨,又称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并染上墨,伤好后会留下深色的伤疤。

楚汉相争时期与韩信、彭越并称汉初三大名将的英布又名黥布,就是因为其曾受秦律被黥。

劓割掉鼻子的刑罚。

重于墨刑,轻于剕刑。

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

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

汉初亦沿用劓刑。

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

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

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见赎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刖,夏称膑,周称刖,秦称斩趾。

斩掉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

有另一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

开始是惩罚那些有 *** 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 *** 无关。

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

历史上最著名的受过宫刑的人就是司马迁,他留下的《报任安书》就对自己受宫刑的事情有过描述。

大辟,即死刑。

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奴隶制五刑是一种野蛮的、不道德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春秋战国时期齐国景公时滥用刖刑,无数人被割去了脚,使临淄城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十分奇怪的现象,鞋子很便宜,都卖不出去,假脚很贵,却买不到,叫做“踊贵履贱”。

可见奴隶制五刑的残暴。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以笞、杖代替。

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终于为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在封建五刑中,笞是笞打,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

笞刑在奴隶社会已广泛使用。

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规定。

汉文帝除肉刑时,用笞来代替肉刑。

汉景帝时因笞刑过重,减笞五百为三百。

后又改三百为两百,最后降为一百。

同时定《棰令》,规定以竹代小荆,削平其节;笞臀部,中途不得更换行刑人。

魏晋时,妇女受笞刑笞背。

南北朝时的杖刑,实际上即隋以后的笞刑,且多作为流刑、徒刑的附加刑,其数在200以下,数量不等。

隋改鞭为笞,分为五等,并皆可用铜赎。

唐沿隋制,并规定受刑人腿、臀分受,亦允许自愿背、腿分受者。

宋沿唐制,亦分笞为五等,但允许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一。

辽无笞刑,但有木剑、大棒击背,类似笞刑。

金国旧制,轻罪笞以柳条。

元代笞刑分六等。

明、清笞刑沿袭唐、宋制,分五等,可赎刑。

杖,用粗荆条拧成,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

起源甚早,《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

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

至南北朝梁武帝时把杖刑列入刑书。

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

北齐、北周沿袭魏制,依杖数分等,并均允许以金赎。

隋代废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

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唐代杖刑同隋。

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宋沿唐制,亦分五等,并将杖刑作为附加刑。

辽、金、元也均有杖刑规定。

明、清杖刑依唐、宋制,至清末,杖刑废。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

《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即劳役。

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元代徒刑又分为五等,并附杖刑。

明、清徒刑基本相同,即分为五等加杖,准许以钱赎。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

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宋代流刑所流里程和役年与唐代相同,但附加脊杖。

元代没有流刑。

明代流刑沿宋制,均附加杖,并可用铜赎。

清代流刑与明相同。

死即死刑。

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

五代和宋基本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有为凌迟。

辽代将凌迟定为正式刑名,将死刑定凌迟、斩、绞三等。

元代同。

明、清法定死刑虽仅斩、绞两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杀。

古代的五刑制度随着清末刑罚制度的改革而成了历史的尘埃,但它的影响依旧深远。

直到今天,依然值得我们去回味,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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