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园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公园协会
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OF PARKS
英文缩写:CA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公园及公园绿地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公园行业工作者,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世界园林保护、建设、管理先进经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公园管理,提高全行业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科学发展;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公园绿地间的联系,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代表会员的利益,保护公园绿地,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休憩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园地,促进人民身心健康;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C座60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了解各类公园绿地的情况,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行业发展情况和资料。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开展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举办全国性或地区性的研讨、讲座,以各种形式促进公园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开展有关科学技术、历史文化知识宣传,促进公园绿地的德育、智育、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加强对公园绿地、园林动植物物种和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制止侵占公园绿地和破坏绿化成果、自然或文化遗产的行为。
(四)开展与宗旨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开展同国际有关组织机构和专家的交流,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同行业工作者的友好联系,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展览、信息交流和合作等活动。
(六)组织拟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推荐、奖励对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和书刊。
(九)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事项,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由公园和与公园绿地设计、建设、保护、研究等有关的单位组成。
(二)个人会员是在公园绿地建设、管理、科研、教育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资料和书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认真做好公园绿地的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参加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维护和增进协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一名专职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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