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社保员工一个月没上班要自已承担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3-12
您好,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风险。
1、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通过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前提必须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而参保的情况被查实后,可以取消参保资格,并将缴费退还。用人单位将非本单位员工视为本单位员工进行缴费申报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
2、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风险。之所以非本单位员工愿意自费在挂靠单位名下缴纳社保,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享受有关社保待遇,如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但这种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挂靠者以社保缴纳事实为依据,主张认定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的案例。这就是典型的没事找事干,而且用人单位如果疏于证据管理和举证抗辩,就可能陷入被动境地。
第2个回答  2022-03-12
您好,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风险。
1、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通过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前提必须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而参保的情况被查实后,可以取消参保资格,并将缴费退还。用人单位将非本单位员工视为本单位员工进行缴费申报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
2、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风险。之所以非本单位员工愿意自费在挂靠单位名下缴纳社保,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享受有关社保待遇,如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但这种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挂靠者以社保缴纳事实为依据,主张认定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的案例。这就是典型的没事找事干,而且用人单位如果疏于证据管理和举证抗辩,就可能陷入被动境地。
第3个回答  2022-03-12
您好,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风险。
1、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通过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前提必须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而参保的情况被查实后,可以取消参保资格,并将缴费退还。用人单位将非本单位员工视为本单位员工进行缴费申报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
2、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风险。之所以非本单位员工愿意自费在挂靠单位名下缴纳社保,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享受有关社保待遇,如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但这种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挂靠者以社保缴纳事实为依据,主张认定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的案例。这就是典型的没事找事干,而且用人单位如果疏于证据管理和举证抗辩,就可能陷入被动境地。
第4个回答  2022-03-12
您好,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风险。
1、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通过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前提必须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而参保的情况被查实后,可以取消参保资格,并将缴费退还。用人单位将非本单位员工视为本单位员工进行缴费申报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
2、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风险。之所以非本单位员工愿意自费在挂靠单位名下缴纳社保,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享受有关社保待遇,如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但这种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挂靠者以社保缴纳事实为依据,主张认定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的案例。这就是典型的没事找事干,而且用人单位如果疏于证据管理和举证抗辩,就可能陷入被动境地。
第5个回答  2022-03-12
您好,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风险。
1、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通过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前提必须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而参保的情况被查实后,可以取消参保资格,并将缴费退还。用人单位将非本单位员工视为本单位员工进行缴费申报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
2、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风险。之所以非本单位员工愿意自费在挂靠单位名下缴纳社保,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享受有关社保待遇,如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但这种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挂靠者以社保缴纳事实为依据,主张认定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的案例。这就是典型的没事找事干,而且用人单位如果疏于证据管理和举证抗辩,就可能陷入被动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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