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模式是什么样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03-07
聚得多,得到的就多呗
第2个回答  2019-08-06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这既明确了政府的职责,也明确了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即是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与任何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没有隶属关系。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离不开政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因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才刚刚起步,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认识还有差距,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弱小,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抗御市场和自然两方面风险的能力还不强,特别是在发展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部门在开展指导、支持和服务的过程中,都要做到“指导不强迫,扶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采用农民群众喜欢和乐于接受的方式方法,不得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性质和特征,不得强迫农民设立和加入合作社,不得干预合作社的内部事务。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单纯的资本的联合,而主要是农民的劳动联合。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属于经济组织,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开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三是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要不是为了通过参加合作社来牟取利润,而是为了获得合作社提供的帮助和服务。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说白了:多发展成员、多吸收”买入“大户成员、多做大买卖就OL!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