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2-01
被告陈某、侯某系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登记在侯某名下。2010年初陈某以该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8万元(侯某未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名),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陈某无力还款,银行将陈某、侯某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理由是虽然被告侯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名,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陈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是用两被告双方的证件办理的,其行为是履行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且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陈某将该房产抵押时未征得侯某同意,也无证据证明侯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子被抵押。 【评析】 《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签名并非侯某本人所签,说明侯某并未与银行及被告陈某就抵押担保一事形成合意,《借款合同》中关于侯某以房产为被告陈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内容并非侯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侯某与银行并未建立抵押合同法律关系。 房产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被告陈某未经被告侯某同意,以两被告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该抵押无效。 郑文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