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借款应注意哪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周转向个人借款,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公司应该以对公账户借款还是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如使用个人账户借款 用授权之类的吗?
别的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望大神多说几点,建议多的一定追加悬赏!

一、个人借款给企业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对于个人向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事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等文件规定处理。主要内容: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理解借款年度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税〔2003〕 158号文件规定“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借款”,指在发生借款的年度尚未归还借款。如个人投资者于2016年12月向企业借款,在2016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的,即属于“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借款”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条款中的“期限超过一年”与财税〔2003〕 158号文件规定的“纳税年度终了”概念有所不同,应按照财税〔2003〕 1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用于生产经营的理解
个人借款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之一是“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判断个人借款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在征管中有不小的难度,有些迫于无奈,只能根据年底是否归还借款进行判定。某稽查案例显示,某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后,为年底借钱不还的股东出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种证明,但最终也未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企业盈亏对视同分配的影响
个人股东长期借款不还,是否应根据企业盈亏情况来判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企业亏损,即使股东的借款行为达到了规定的应纳税条件,是否不应视同分配计算个人所得税,或者以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限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企业常以借款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如股东要求回报,但出于税款的考虑,代之以借款的形式。另外,企业假亏实盈,无法分配,用借款形式分配给股东同时规避个人所得税义务等。因此,在判断个人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义务时,不应考虑企业盈亏情况。
企业贷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1、贷款费用存猫腻
在申请办理企业贷款时,很多银行并不会将贷款费用完全出示给企业,这样在无形之中甚至就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并且,除了这些以各种名目被收取的费用外,企业为了保持和银行的良好关系,通常还需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支付另一笔人情费。部分银行信贷人员会帮助企业进行包装,但往往要求或者暗示企业向某些资金中介人缴纳一笔费用,方能促成贷款交易,部分费用甚至将增加3至6点的融资成本。
2、搭售其他产品
银行为了缓释吸收存款压力,向贷款企业提出各种 回报 要求——有些银行要求申贷企业先帮银行拉来一定量的存款,并替银行向存款方相关人员支付 灰色费用 ;有些银行在帮企业发行债券时,要求企业必须返存一笔资金;有些银行则强制申贷企业购买保险或基金,美其名曰 降低贷款风险 ,实则通过搭售赚取高额代理费。
3、放款时间不明确
在一切手续包括同贷、抵押登记等程序都走完之后,求金若渴的企业往往认为贷款已经有望,但却常常遭遇无限期推迟放款时间、临时取消贷款合同、提前收贷。追问

完全牛唇不对马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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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0
度娘比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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