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看病怎么用?如何用社保卡看病?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9-18
医保卡看病怎么用?

首先,在看病、住院、医药费报销时都可以进行使用。参保人在看病、挂号时就可出示社保卡,看病费用如果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直接在卡内扣除,并且每年会根据缴费金额的不同在参保人卡内注入资金(一般一年在伍佰元人民币左右),当参保人卡中的余额扣完后,就进入自付段,这时看病都是要自己付费的。
医保卡使用流程:
1、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2、参加医保的市民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用及办理医疗保险事务和用医保专用(磁条)卡办理是一样的,参加医保的市民原有所有的医疗保险待遇均不发生变化,市民仍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
4、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医疗事务,参保市民个人帐户中的剩余金额可以结转使用,不会因使用了社会保障卡而过期作废,医保参保市民不会因为换卡而失去个人帐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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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10-12
挂号的时候要先出示社保卡,根据医院的等级不同有的不用挂号费,直接在卡里扣掉了,有的自己要付一部分钱的,如上海的社区医院不用付费,三甲医院要付6元左右挂号费。注意随时保管好自己的社保卡。
看病时当医生开出检验单处方单后都要先拿卡付费,个别检验项目和药品可能要自己付点钱的,但大部分在卡里扣。

当卡里的钱扣完后,进入个人自负段,这时看病买药也要用社保卡,不过钱是要自己出的,在上海出完1500元,再看病买药时。自己只要付10-20%左右的钱。
至于报销那是特殊情况下的时,如看急诊时未带社保卡。生大病重病时产生巨额医药费等等。
第3个回答  2010-10-14
要想报销首先得住院(不过现在有的地方门诊也可以划社保卡了吧)。
医院已经跟社保挂钩。你只要出示社保卡并由医院登记划卡,你就医的医院就把你的信息跟社保中心关联,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就会扣除社保部分,自己只给扣除后的费用。
有些病报不了多少的。不过,跟医生拉病人住院说法不同的是,医生会跟你讲,国家给大部分,你自己给少部分,但是结账你就晓得厉害了。。。。特别是一些私立医院,看一些专科更是如此。
第4个回答  2017-09-18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
具体介绍如下
社保卡看病使用流程:
定点医院使用医保卡的流程:
(1)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只有在结帐的时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或者现金支付。
(2)住院报销的时候,有个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大概80%,详细的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如果持医保卡的患者患病后要去医院看病,那么持医保卡去医保定点单位看病的流程如下:参保人员患病时,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可直接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大致程序是: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IC卡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
住院费用结算采用后付式的服务项目结算办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5个回答  2022-12-26

去医院看病,社保卡是可以使用的,挂号费也是可以用社保卡里的个人账户进行支付的,只要有足够的余额,是可以用来支付检查费和药费的。报销指的是疾病的报销,会在看病结束后在结算时直接报销的,报销额以外的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也可以用个人账户支付。

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构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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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以社会保障卡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记帐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返还。

参考资料来源:/public.zhengzhou.gov.cn/15BAB/677342.jhtml"target="_blank"title="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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