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起草需广泛听取意见并经法制机构审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2

厦门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一系列严谨的程序和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起草文件时,首先要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论证,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解决的问题及将要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措施,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关联紧密的文件,制定机关需充分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起草的文件如涉及重大利益或重大影响,必须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还需举行听证会。文件名称需符合公文格式,如规定、办法等,避免使用禁止使用的名称,内容清晰、逻辑严谨,用语规范准确。
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政府部门的文件需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初步和最终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会与相关部门及公众充分沟通,确保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在文件内容一致性、紧急情况下制定和备案等方面,市政府法制机构扮演着关键角色,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和有效性。未经法制机构审查的文件不得发布,紧急情况下发布的文件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
总的来说,厦门市的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发布过程中,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众参与,以确保文件的合理性和执行效力。
扩展资料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2010年1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起草与审查、决定和发布、备案与监督、附则5章42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7〕45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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