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实历史和本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7

民事法律事实,特别是民事法律行为,历来被视为行为法律事实的一种核心概念。在中国,关于其确切含义的讨论并未止息,需要通过历史背景来探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德国的注释法学派,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的贡献被认为为这一理论奠定了基础。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首次引入了法律行为的概念,随着近代德国法学大师萨维尼的《当代罗马法体系》出版,法律行为理论体系得以形成,并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中成为民法专项制度。


19世纪,法律行为被定义为意思表示,其本质是主体表达期望产生私法效果的合法行为。然而,到了20世纪,人们发现,意思表示并不等同于法律行为,它成为了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为的后果依赖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因此,意思表示问题成为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


学者们在翻译上也面临挑战,德文Rechtsgechaft(表意行为)与中文“法律行为”(在民法中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应并不完全准确。Rechtsgechaft和上位概念Rechtsakt(包括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在概念上有所区别。孙宪忠指出,法律行为在德文中是Rechtsgeschaft,强调权利的转让等交易行为,但这个词汇翻译为“法律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其原意,因为其核心并不总是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纯粹的行为Rechthandlung则不然。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意图在私法上产生效果。因此,准确的定义应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旨在引发私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行为。这表明,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而非单纯的物理行为。翻译和理解外国法律概念的复杂性可见一斑。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法律事实是反映现实生活情况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规范发生作用的杠杆的意义,是把法律规范和具体主体的权利义务联系起来的环节。因此,法律事实伴随法律关系的整个生命过程-产生、变更、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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