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错误党员干部失职错误处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88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旨在确保党的路线顺利执行,反对官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一条指出,对因工作失职、不履行或错误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损失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接受党纪处分。第二条明确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的定义,并强调了此类行为的党纪处理原则。

处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时,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加重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一般会开除党籍;造成巨大损失的负有领导责任者,将按相应规定加重处分。

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列举了不同领域中,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导致重大或巨大损失的具体行为及相应的党纪处分。这些行为包括政治、思想工作、经济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贸易活动、物资储运以及安全工作等多个方面。

第十四至第十八条是关于责任区分、损失标准、经济损失计算以及未列举情况的处理方式等附加条款,详细规定了执行和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标准。

该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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