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第十一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2-21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涉案财物的,被执行人将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其它权利负担的,存在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有权应予追缴。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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