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10-11
房地产评估中,如何将土地的价值在房地总价值中剥离?
与你探讨
1、实际中好象是1+1大于2。但,房地产价值=房屋价值+土地价值,这是教科书中的公式,你没有理由推翻这个公式。理由是:如果房地产价值>房屋价值+土地价值,你无法解释,多出的那一部分价值在哪里。
2、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离的,因为不存在空中楼阁,那么人为的要剥离其价值,无论用何种方法,都只是理论上的剥离,无法得到实证,都存在缺陷,都有无法解释的地方。你可以查阅有关香港将房地价值分离的理论和实际,他们曾用过几种方式,但都有缺陷。(比如,同一栋楼,低层房屋一般比高层房屋价格低一些,但你能说是因为低层的土地价值低吗?建筑物价值低了?如果要分离房地价值,他们之间的差价怎么解释?)
3、我觉得实际评估中,完全可以绕开这个问题。土地价值用土地估价相应方法得到。房屋价值用成本法得到。
4、所以,我觉得没有标准答案。
公司有大量房产,资产剥离过程中如何避税
将房产卖给私人,但是不能以买卖的形式,因为买卖性质产生的税费太高。
可以采取核定价格买方资金入股你公司的形式。
然后买方退股,房子抵买方入股资金退给买房人。
也就是说,我现金入股,用房子抵我入股金退股。
你拿到了钱,我得到了房子。
具体操作每个地方不一样,请找专业人士协助操作。
律师、专门做商业的房产公司经纪人。
房产费是什么意思
没有房产费,只有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物件,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释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物件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物件(馨窝网)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物件
房产税的征税物件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但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计税依据与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当地 *** 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装置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还应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装置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装置;旧房安装空调装置,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如前所述的换算问题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资产剥离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这个我还真不知道!
什么叫房地产操盘手?
所谓的地产操盘订,形象地说,就是一个房地产专案的管家,他是对房地产专案从获得土地到开发建设以及销售经营全过程进行把控的职业经理人,这个角色对于整个房地产行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房地产的环评施工期剥离的表土怎么办
施工弃土及时清运,运输车辆加盖遮蔽蓬布;剥离的表层土能利用的尽量利用,利用不了的要及时清运。
车位如何从房产证上剥离
车位属于附带产权不能独立,即买了房子才能买车位,车位转让也只能在小区业主内转让。所以不能剥离或单独购买。
股改时想把土地剥离有什么办法
联合体投标的,将属于B的土地变更为A,只要从新订立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就可以实现,在法律层面没有障碍。 检视原帖>>
房地产基础知识都有什么?买房的话需要注意些什么呢?防止利益被侵害,被房地产商钻了法律空子……
买房九大潜规则,房地产开发商一定不会告诉你的:
1、售楼处的人不一定是开发商的人
现在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公司主张“轻资产”,把销售团队外包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通过售房来获取佣金,多卖多得,因此具有更强的销售力。这不会影响你买房子,但如果它们曾经对你有若干个承诺,可能就有影响了。“有些代理公司的销售为了卖出房屋,欺骗消费者说这个地段交通十分便捷,新开的地铁就在附近,但其实地铁通过的路线与这里八竿子打不著,步行十分钟可能是驱车十分钟。甚至曾经有售楼处直接在小区附近自己模仿建了一块地铁路标的牌子。”一位曾经任职于多家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说。
如果购房者遇到房价暴跌或房屋质量问题跑到售楼处去闹事,很可能无功而返,因为这些都是开发商负责的事。
2、买房送“学位” 不一定能实现
不少买房者都是冲著开发商稀缺学位而来,“打包票”保证入读。可赠送学位却真正捆绑了隐性门槛,实际到了报名时突然门槛攀升,最终因为学位的指标、年限、户籍等限制,公校学位兑现时要交赞助费,导致子女上学不成。
开发商“送学位”的措辞有时候也用得巧妙,一方面楼盘的确有按照学区统一划分、符合学区内学校的入读条件便可入读,此为学区房的“学位”之一。开发商出资“教育基金”,与意向的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买学位”,但是有指标、年限的限制,却没有如实告知买房者,最终出现“僧多粥少”的情况时自然无法兑现当初的承诺,抽签方式更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无法让急切需要学位的家长业主们信服。关于学位甚少有开发商愿意写入合同内,消费者也无法合法 *** 。
3、赠送面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买一层送一层”,“赠送超大花园”,不少免费赠送的东西通常让买房人很是受落。实际上,这种买一赠一的房间单价会比无赠送的同类户型要高出不少。因为规避90/70政策限制,用小户型配以赠送面积,达到更大空间效果。实际上赠送面积也会计入房价内,这点上销售人员只会告诉你,以实际使用到的面积计算,折算下来房价很便宜。但绝不会说,房产证上面赠送面积不会加入,这是意味着没有产权的面积空间。
尤其是1楼或顶楼的花园或天台赠送面积,实际上在物权法中是归所有业主共有,开发商通常不会写入合同,一旦产生纠纷,恐怕高位接盘的业主“赔了夫人又折兵”。
4、沙盘掩盖“不利因素”
如果售楼处的销售拿出沙盘为购房者介绍楼盘的绿化率达到30%或是更高,你可别轻易相信他。你在沙盘上看到的一大片绿色也许只是停车场。一位有多年销售经验的售楼经理说:“由于地下的停车位面积不够,开发商势必要将停车的地方转移到地面。这些地面往往是长草的空心砖铺成,实际的停车场就这样被偷偷变成了沙盘上的绿化带。当然计算绿化率的时候也会包括这些‘长草的空心砖’。”
沙盘中常会看到一些用玻璃做成的透明小方块晶体,它们可能是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也可能是待规划中的建筑物和居住楼栋。这些不明建筑物和空地,极有可能在未来某一天变成现实的时候,给居住生活带来负面的影响,比如在自家买的楼面前就有另一栋楼拔地而起,比如承诺是带规划的绿地实际成为了一座高楼。
5、你注意过房屋的“产权”吗?
购买商品房时,你会看价格、看地段、看户型……但是你注意到楼盘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期限这个问题了吗?也许你说你注意了,销售人员告诉你房屋产权是70年或者50年等,但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商品房”真正的居住时间到底是多少呢,按说每个楼的使用年限都是70年,但这个70年指的是哪个时间段?
商品房实际的使用年限,按照正常的流程,产权是按开发商拿到地开始计算,一共70年。一般情况下,拿地到开工到最后交房,时间有两三年。那么,正常情况下,购房者拿到房子之后,......
房地产究竟对经济发展起了什么作用
在人类的经济生活发展史上,究竟是经济的发展诱发决定着房地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呢,还是房地产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如果说是后者,这显然与唯物史观中的经济决定论相悖;如果说是前者,是否意味着人类来到世间一开始便无处藏身?人类文明史向人们显示,这两者的发展似乎是相符相成的。人在从猿向人的转变过程中,其栖身之地也在发生变化。这其间,“劳动”在“人”之上升成其为人的演化中,是一个关键因素。劳动在本质上来说,是经济活动,或者说劳动的起因就在于人类的谋生要求。这种要求大体可以概括为人的“衣、食、住、行”。从现代人的角度看,远古时代人的这些需求也许很原始,甚至很难说能成其为衣食住行。但是,世间任何事物都不是突然成熟,一出现就表现为完整形态的;它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任何事物的成熟形态,都必然能追溯到它的原始、萌芽形态;而任何一个刚刚产生的事物,都必然有其发展、成熟形态。在我看来,伴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自身的居住条件也相应地在提高。究竟是经济发展在先还是居住环境从而房地产发展在先,实质上是生产与消费关系的表现。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决定因素,必然陷入回圈论证的旋窝。经济发展中人类居住环境的改善人类的祖先结束了自己的攀援生活之后,首先把自然洞穴作为自己的栖身所。1921年在中国北京周口店发现的猿人化石,就是在当地的龙骨山洞穴发掘出的;著名的“阿尔塔米拉洞穴壁画”和“拉斯科洞穴壁画”也证明人类在其幼年时代的居住处。由于当时生产力的低下,在漫长的历史中,人类的住处几乎没有什么变化。英国人雅可布•布洛夫斯基依据史实写到:“当3万年前古人类从此在地球上留下他们的踪迹时,他们就是以巖穴为其居住的。可以肯定,人类象一个觅食者或猎人那样生活了100万年。”(雅可布•布洛夫斯基《人之上升》,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页)经济发展产生了经济剩余,这为人类改善住所造成了可能性。先是自然洞穴逐步得到改造,再是出现人类能动地营造住所。似乎可以说,窑洞是现今保留人类原始居住所“活化石”。生存问题一旦得到缓解,发展问题便提到日程上来。一部社会经济发展史,同时就是一部人类居住条件改善的历史。这一过程向人们展示出,人类从地下上升到地上(从自然洞穴到人工洞穴从全地穴到半地穴、),从茅屋上升到砖房,从平房再上升到高楼大厦。如果说原始洞穴与之相适应的是经济社会的原始形态,那么茅草屋与之相适应的是经济社会的自然经济状态,而水泥楼阁与之相适应的则是近现代的商品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中人类住房最终取得商品形式进入商品市场经济以来,在人类的经济生活中发生以一系列质的变化。其中最令人难以忘怀的是,原来本不属于商品的东西,后来必须待价而估。这使我们想起一个经济学中的掌故。大约在十八世纪初叶,当人类社会的一门叫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崭圳露头角的时候,曾有一种十分流行的认识:凡一切可以垄断的、并且具有稀缺性的资源都有价值,都可以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买卖;那时,学者们通常用的例子是,阳光、空气和水是不稀缺的,而且也是不可能垄断的,因而是不具有价值的。这是经济学说史上的经典例举,后人毫无警惕地不断引用。正当经济学家们重复这一例子的时候,它的经典性受到了挑战,中东地区的犹太人正在悄悄地变着法地将阳光转化为鲜花,在西欧市场倾销。现今时代,水资源的商品化势头,恐怕是人人都感受到了的。下一步利益的竞技场,会不会是眼下人们尚能自由呼吸的空气呢?其实,洞穴最早也并不稀缺,人类的迅速繁衍使得其变得愈来愈不容易找到。地上房屋的出现,一开始还并未被卷入商品潮流。由于自然经济的局限性,使得人类住房的商品化步伐迈得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