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收取企业赞助费后不开具收据的行为违反了财务方面的哪些纪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7-25
“违反财经纪律”的概念外延很宽泛,如少支多报、坐支、透支、先支出后做支出材料、改变资金用途、套取资金私分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而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而论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中,少支多报套取资金私分的行为,如果数额或情节达到《刑法》和相关解释规定的标准时,行为人会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并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涉嫌贪污罪,不足1万元的,是违纪违规行为,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无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涉嫌贪污罪,不足三万元的,是违纪违规行为,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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