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的车辆保养及维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l、驾驶员应做到遵章守纪,熟悉各项交通法规及车辆机械常识,勤检查,勤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每次出车,特别是长途出差或重要活动用车,必须提前检查车辆情况,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2、驾驶员每次出车回来后,应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对影响安全行车确需修理的,应及时向行政科报告,按程序安排修理。
3、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办公室分管行政科副主任任组长,行政科负责人任副组长,行政科机动车驾驶员为成员,至少3人以上组成,具体负责车辆维修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分管行政科副主任指定。车辆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由驾驶员向行政科负责人报告,经同意,由驾驶员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驾驶员向行政科负责人报告,由行政科统一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行政科负责人,行政科负责人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经车辆维修鉴定小组鉴定,确需修理的,由车辆维修鉴定小组统一安排维修。维修期间,行政科负责人应到场监督。一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驾驶员报行政科负责人,行政科负责人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报办公室主任同意,经车辆维修鉴定小组鉴定,确需修理的,由车辆维修鉴定小组统一安排维修,并全程参与修理监督。
4、车辆在行驶途中若遇临时维修,驾驶员可自行安排维修,但必须有乘车人员签字证明。维修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行政科负责人同意后安排维修。维修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行政科负责人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维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时请示报告的,须经乘车领导同意并签字证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车辆在行驶途中,如因驾驶人员判断不准确或出车前因发动机缺油、缺水,检查不准确造成损失的,视情追究相关驾驶人员责任。
5、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由驾车当事人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每年发生两次以上的,除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外,视情追究责任。
6、驾驶员擅自作主,未经请示同意,自行修车、换件的,其修车工时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凡私自将车辆零部件拆换后赠与他人或变卖的,经单位查实,除按配件价格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外,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7、按车辆保养规定,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保养工作,每行驶8000公里,必须进行“一保三清”工作;行驶30000公里的,必须进行一次二保。
8、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车辆行驶、驾驶有关证照,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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