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机构的组织架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Human Rights Council)
第60届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第60/251号决议,成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理事会系联大附属机构,由47个成员国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亚洲组13国、非洲组13国、拉美组8国、东欧组6国、西方组7国。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必须获半数以上会员国支持才能当选,任期3年,只能连选连任一届。理事会每年在日内瓦举行3次会议,其中一次为主要会议,会期总计不少于10周。此外,应理事会成员要求,获1/3成员(16国)支持,理事会可举行特别会议。迄今,人权理事会共召开11次正式会议,并就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苏丹达尔富尔、斯里兰卡人权问题和金融危机等问题举行11次特别会议。
根据联大第60/251号决议,理事会职能主要包括:促进对所有人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处理侵犯人权情况并提出建议;推动各国全面履行人权义务;推动联合国系统人权主流化;在与会员国协商同意后,帮助会员国加强人权能力建设,促进人权教育并提供技术援助;提供人权问题专题对话论坛;向联大提出进一步发展国际人权法的建议;向联大提交年度报告等。决议授权理事会在一年内对人权委员会原有工作机制和方法进行全面评估和改革,制定未来工作方法和运作规则。经过一年艰苦磋商,2007年6月19日,人权理事会如期完成建章立制工作,确立了普遍定期审议、人权特别机制、专家咨询机制、来文申诉机制的运作方式,并制定了理事会议程、工作方法和议事规则。
2006年5月9日,第60届联大选举产生理事会首届成员。中国以146票成功当选,任期3年。2009年5月12日,第63届联大改选18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以167票成功连任。改选后的2009-2012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国名单如下:
亚洲组(13国):印度(2010年)、印度尼西亚(2010年)、菲律宾(2010年)、卡塔尔(2010年)、日本(2011年)、韩国(2011年)、巴林(2011年)、巴基斯坦(2011年)、中国(2012年)、沙特阿拉伯(2012年)、吉尔吉斯斯坦(2012年)、约旦(2012年)、孟加拉国(2012年)
非洲组(13国):安哥拉(2010年)、埃及(2010年)、马达加斯加(2010年)、南非(2010年)、加蓬(2011年)、加纳(2011年)、赞比亚(2011年)、布基纳法索(2011年)、喀麦隆(2012年)、毛里求斯(2012年)、尼日利亚(2012年)、塞内加尔(2012年)、吉布提(2012年)
拉美组(8国):玻利维亚(2010年)、尼加拉瓜(2010年)、巴西(2011年)、智利(2011年)、阿根廷(2011年)、古巴(2012年)、墨西哥(2012年)、乌拉圭(2012年)
东欧组(6国):波黑(2010年)、斯洛文尼亚(2010年)、斯洛伐克(2011年)、乌克兰(2011年)、俄罗斯(2012年)、匈牙利(2012年)
西方组(7国):意大利(2010年)、荷兰(2010年)、法国(2011年)、英国(2011年)、美国(2012年)、比利时(2012年)、挪威(2012年)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dvisory Committee)
根据经社理事会1946年6月21日第9(Ⅱ)号决议,联合国人权会设立“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1999年7月27日,经社理事会决定将其更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简称“人权小组会”)。人权小组会系人权委员会下属机构,主要职能是对有关重要人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人权小组会由26名以个人身份工作的独立专家组成。自1984年以来,我国的顾以佶、田进、范国祥、陈士球教授先后担任小组会专家。
人权理事会成立后,决定成立咨询委员会取代人权小组会。该委员会基本继承人权小组会职能,负责从事人权专题研究并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亚洲、非洲组各5名,拉美、西方组各3名,东欧组2名。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可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1次。每年开两次会议,总会期不超过10天。与原人权小组会不同的是,委员会不得通过任何决议或决定。中国专家陈士球教授于2008年3月当选为委员会成员,并于2009年3月成功竞选连任,任期至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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