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抵押,又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如何执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1-05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二者平等的立场。其实不管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都是作为确保实现债权的手段,孰先孰后,应当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因此法律并无强制干预的必要。

而对于担保责任承担顺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应依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来确定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适应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物的担保方式有两种: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扩展资料: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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