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0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以下简称泸水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泸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泸水市人民政府根据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第四条 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泸水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第六条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担城市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泸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泸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山水宜居的地域特点和本地民族文化特色,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要体现下列特点:

  (一)依据自然环境特点,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推进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二)体现峡谷山地地貌,坚持带状、组团型的城市空间结构,引导各功能区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三)坚持小街区密路网,注重天际线和视线廊道控制,凸显民族传统建筑风貌。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州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实施防灾减灾工程需要的;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作出规划许可,不得进行建设。

  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承建,相关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单独选址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报批。第十二条 在地质条件允许的区域,应当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管廊等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排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应当埋设入地,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将供排水、供气、强弱电、消防、防震、防雷、绿化、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相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改变外立面、功能和色彩。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布局、建筑群落和建筑单体应当符合详细规划,体量、形式、风格、色彩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貌相协调。

  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房屋建筑,应当采用坡屋顶、青灰色瓦,墙面色彩以传统民俗色彩为主,并用本地民族建筑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第十六条 老旧城区改造应当以存量更新为主,优化用地布局,推进整体提升改造,控制开发强度,促进老旧城区人口向新城区有序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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