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检验、预防除治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履行相应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具体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防除治工作,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和具有森林管理职能的自然保护地等单位,负责本经营管理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森防检疫机构,由其履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森防检疫机构的职责。
  集体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防检疫机构指导下,负责其经营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第七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设置必要的宣传牌、标语等,增强公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社会氛围。
  每年4月第3周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航空防治作业等先进适用的防治技术手段,提高科学防治能力和水平。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测预报第十一条 森防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调查数据,发布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总场、国有林保护中心等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承担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具体工作。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有林总场、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地所属的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森保员,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标准地调查,统计、汇总、上报调查结果。第十三条 护林员负责其责任区的林业有害生物踏查工作,协助森保员做好标准地调查工作,在巡护中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林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森保员。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开展专项调查,实施动态监测;对新发现或者存在重大传入风险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制定方案,开展专项调查;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其他林业有害生物专项调查。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林业生产经营者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人调查核实。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林业有害生物远程监测、诊断技术的应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需要,提供所需的气象服务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刊播经授权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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