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道路交通和城市容貌标准相衔接,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许设区、限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社会公众、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示。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设置导则和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景观和夜景亮化要求。第十二条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行车安全,不得产生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等污染;
(二)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禁设区内设置;
(三)依附于建筑物的电子显示屏面积应根据建筑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四)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在其建筑控制地带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遮挡消防救援口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依法批准设置公益广告的,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