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办法
(一)关于单位及职工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2、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即,比如参保人员甲,2000年7月参保,建立养老关系,他只能补缴2000年7月以后中断的所欠养老保险费,不能以事后追补缴的形式,追补缴2000年7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费)。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二、待遇计发
(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原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湘劳社政字〔2016〕13号以及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2016年12月31日已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三)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缴至累计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