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目标公司财务上的法律风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1-02
一、财务管理及其法律风险
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就是与“钱’打交道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有融资活动、投资活动、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利润分配、破产清算等。
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这些与“钱”打交道的活动都会潜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即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存在蒙受经济损失或减少更大收益的可能性。如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投融资对象选择不当、签约行为不规范、防范措施不到位,会导致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发生;企业流动性不足,资产不能正常和确定地转移现金,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企业债务和付现责任不能正常履行,会引起违约等不利后果的发生;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也会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不当行为甚至发生的职务性犯罪行为,更是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分析
1、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
(1)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对金融实行严格管控,许多企业在银行借贷无门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在我国十分盛行,但也伴随着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发生。所谓的非法集资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异常困难,导致其不得不游走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企业稍有不慎,其借贷行为合法性就会无从保障,甚至会坠入刑事责任的“深渊”。
①《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借贷合同常常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②非法集资是受法律禁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避免企业向个人借款构成非法集资必须确保借贷行为不突破上述四个条件。
(3)财务管理人员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操作方法:
①企业间不直接拆借,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能避免借款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风险。
②企业向个人借款应把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等进行拆借;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2、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
(1)财务管理最大的风险,应该是资金的安全,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行为对企业的威胁最大。职务侵占就是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都是贪利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则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
(2)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截留款项,如销售人员利用回收货款的便利长期拖欠不入账,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直接携款潜逃,企业负责人假借支付客户好处费,发放下属秘密奖等名义,白条虚报巨额资金将相关款项占为己有;有的手法则非常专业隐蔽专业,如财务会计人员利用会计处理技巧在审核原始单据,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薄,编制会计报表等方面作虚假帐务处理,以假乱真,销售人员与不法人员串通作案,制造货物失窃、被骗假象,然后以受害者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蒙蔽企业和公安机关。
(3)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具有贪欲的人能轻易侵占或挪用公司的财产和资金,一般是因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造成的,如企业允许业务员在催款时经手现金,业务员就可以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或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为侵占企业资金提供极大便利,财务岗位设置不当,一人多岗,为发生专业性的财务处理提供的便利。除了制度不善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财务管理人员不尽职,疏于管理造成的,如企业财务负责人往往只负责审核、签批资金,只看财务报表,听取财务人员的汇报,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未做深入了解。
3、虚假出资及抽逃资本
(1)对企业来说融资容易涉嫌非法集资、资金管理容易涉嫌职务侵占,而作为财务管理重要构成部分的投资,则容易涉嫌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等违法行为。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而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是为了虚假出资是为了骗取股份,抽逃出资是为了挪用资金。
(2)虚假出资有三种类型:货币资金未真实存入企业验资账户是典型的虚假出资,企业货币资金增资时的循环出资现象即从企业银行账户将资金打给拟出资股东,股东再用这些资金向企业出资,看似资金到账了,其实也属虚假出资;存货、机器设备、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的虚假出资,高估作价特别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高价评估最为常见,对于明显偏高的作价部分属于虚假出资,股东不与企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仅在帐务上体现存货,而不将存货实物实际入库也属于虚假出资;还有一类是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船、专利技术等虚假出资,为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变更登记到被投资企业,也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3)抽逃资本,包括抽走货币资金、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两种形式,手段更是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企业验资注册后抽走货币资金在会计账目上通常反映为:虚挂货币资金、虚挂应收预付款项、虚挂投资、虚购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而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一般表现为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车船等以及非专利技术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股东(或变相转让给股东),或股东长期无偿占用上述非货币行资产。
(4)良好的信用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企业制度顺利、有效实施的前提。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安全,侵害了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也是一些不法公司诈骗银行贷款,骗取他人财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危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经济活动公平,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因此对公司出资行为的检查是工商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惩治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更是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①《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虚开发票及偷逃税款
(1)发票管理也是财务管理重要的工作内容。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才会准确,会计核算质量才有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真实完整。
(2)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都需要企业加强发票的管理,企业必须依法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但是许多企业或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却置法律于不顾,大肆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最典型的发票违法行为就是虚开发票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般发票。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①为他人虚开:行为人在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发票;或者是行为人虽然销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但为他人开具交易内容或交易数量、金额不实的发票。
②为自己虚开: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进项税款,因此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往往也会为自己开具发票。
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侵占或贪污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行为人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因此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
④介绍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属于虚开发票的共犯,通过介绍,虚开发票者和发票使用者得以连接起来,最终促成虚开发票交易行为的发生。
(3)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虚开发票不仅骚乱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执行经济秩序,更会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因此是国家重点打击对象,虚开发票,对于涉案企业和个人本身来说,都是断送个人前程和企业生命的得不偿失的行为。
虚开发票,情节较轻的,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将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③《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企业是营利性法人,利益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而税收是企业的重要支出,税收越多,则企业经营成本就越大,利润就越低。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自然会开展一定的节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加强税务管理。
(5)税费重,利润薄,是中国大多企业面临的生存写照。在中国,单就税收而言就达18种之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烟叶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关税等等,如果在加上各种乱收费,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就微乎其微了。因为为了把利润留住,许多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演变成了偷税漏税活动,逃避税款缴纳的现象十分普遍。
(6)企业偷逃税款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但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互有联系的若干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用以全面、系统、序时、分类记录各项经济收支的簿籍。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的帐簿的凭证。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帐”、黑白帐;变造则是指在正规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上采用刮、擦、挖补以及化学等方法,更改或增添发票记载的有关内容,如改变填制日期、接收单位、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少利润数额等行为,例如虚列预提费用、多提固定资产折旧、专用基金计入成本、违规摊销等;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经营收入不记入帐簿,或者只将少量收入计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置于账外的行为,俗称“收入不入账”,例如减少营业外收入、隐瞒投资收入等行为。
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就是指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人,不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就是指行为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低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7)偷逃税款,能将利润留存企业,但也给企业埋下了安全的隐患,甚至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刑事处罚。
①《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不当分配及非法清算
投融资活动需要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甚至破产清算同样需要财务管理,不当的分配活动及非法的清算活动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1)企业作为营利性法人,其经营活动会形成利润所得,而利润所得应该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入账,不得侵占截留,但是现实中许多企业经常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应列入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有价证卷及其他资产不列入单位账簿,通过私存私放的方式给以截留,该等私存私放的资产俗称“小金库”。
(2)“小金库”截留的不一定是公司的利润,“小金库”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单位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及其他营业外或不合法收入,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有私自截留职工工资和营业收入、虚构营业支出、虚增经营成本套取的现金,高息存贷款的息差,违法或违规获得的收入,非法收受的回扣等。但当企业有利润所得时则更容易诱惑“小金库”的发生,是企业不当分配分润的表现形式之一。
(3)“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同时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小金库”为企业领导违规使用资金提供了条件,容易诱发企业领导发生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小金库”截留收入不入账簿,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会涉嫌偷税漏税等刑事犯罪;“小金库”用于请客送礼,商业贿赂,更会侵犯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诱发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取缔“小金库”净化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举措。
(4)不当分配更多的是指企业“非法”分配利润即不依照公司法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公司的利润所得。企业利润所得的分配程序: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首先要缴纳所得税;税后剩余部分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再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支付被没收的财物损失,违反税收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任何违背利润分配程序的分配均为不当分配,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企业在正常营业期间,受利益的驱使会容易发生不当分配利润现象,同样企业在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违法违规经营被依法撤销关闭等原因需解散并终止企业主体资格的过程中,也会发生不当分配的现象即非法清算现象。
(7)非法清算主要体现为:不进行清算,企图通过逃避清算的方式来逃避公司的债务;违反公司法及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如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不通知公告企业的债务人,不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提供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甚至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等。
(8)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以后不进行清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等非法清算活动,公司及非法清算的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公司不清算和清算瑕疵的责任承担做了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配财产的,则必然造成对国家、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出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②《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③《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000以上200000以下罚金。
三、财务管理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财务人员属于专业人员,一般需要持证上岗,如果对外提供虚假的报表,对造假负有责任的财务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需要因此承担会计责任,可能因为会计造假而被吊销的资质证书,也可能会被追究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而审计责任则是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的会计信息欺诈,对故意行为,则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诉和处罚;对非故意但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出具了重大失实文件的,则以“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同时必须指出,认为只要对外提供的报表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即便是虚假的财务人员也不会有什么责任,到时就推说“我不知道,我看到经过审计了就认为肯定是没有问题的”的认识是严重错误的,对造假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想以审计责任推卸会计责任是走不通的。
2、民事责任: 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可能会因与《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令公司及相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如对上市公司来说,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提供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再譬如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如果在尽职调查时提供虚假的报表,隐蔽财务真实状况,则可能构成对并购合同的违约,从而令公司承担重大的违约责任;财务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失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可能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通过起诉或劳动仲裁方式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如主观恶性不大,情节相对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需承担的责任形式一般为行政责任。如《会计法》对需承担行政责任的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就有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这些不当行为主要有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等等。
4、刑事责任:这是最严重的处罚形式,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如主观恶性较大、情节较为严重、对社会的危害也比较大,就可能受到刑事惩罚,刑事责任主要散落在《刑法》、《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务员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严重的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偷逃税款缴纳罪等等,而涉及的刑罚有管制、拘役、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等。
四、风险防范策略
1、就公司而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是风险防范的根本。
2、就财务管理人员而言,坚守岗位是职责,勇于说“不”是智慧,而证据保护是关键
3、风险防控,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也是相当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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