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规范用语用字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城市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评估工作;

  (六)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

  (七)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八)组织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教育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部署,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和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和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活动。第五条 鼓励公民志愿参加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鼓励公民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鼓励新闻媒体监督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普通话推广工作,逐步将普通话作为考核工作人员能力的内容之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第七条 国家机关的公文、网络、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宣传材料、公告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提高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的意识,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提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

  学校的印刷品、布告栏、黑板报、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应当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使用网络语汇。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授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范围。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师范专业的学生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普通话水平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地区或者偏远山区中小学校教师提高普通话水平提供帮助。第十条 本自治区以汉字为载体的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报头(名)、刊名、封皮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加强对汉语文出版物的用字管理,对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出版物,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播音用语;广播、电影、电视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广播(站)台、电视(站)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播音用语用字的规定。第十二条 专职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考核,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银行、保险、医院、旅游、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作为服务用字,提倡以普通话作为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公文、公章、名称牌、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电子屏幕、宣传材料、医疗处方、公共场所的标志牌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汉语拼音的拼写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汉语拼音的基本规则。

  直接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人员和公共服务行业播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