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版物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物的印制管理,保证印刷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出版物印制的国营、集体和个人印刷(排版、制版、装订)厂(以下通称印刷厂),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含书籍、丛刊、画册、图片、年画、年历、挂历、年历卡和音像出版物的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等)。第三条 印刷厂不得承印非法出版物和进行非法印刷活动。承印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都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正式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和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单位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印制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等。
  非出版单位未经县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印制的和出版单位违反出版规定印制的各类图书、报刊等均为非法出版物。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出版物的印制管理工作。地、市、县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印制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厂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印刷单位的管理第五条 凡申请从事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批准,经所在地文化局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承印报刊和图书的印刷厂还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印制许可证),方可开业。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印刷业的印刷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懂政策、法律、熟悉业务技术的领导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印刷场所和维持正常经营的流动资金;
  (四)有保证出版物印制质量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第七条 印刷厂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内容时,应申请变更登记。停业、歇业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经营范围。第三章 出版物印制管理第八条 印刷厂在承印出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承印本省出版社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出版社出具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
  (二)承印本省报刊社(编辑部)交印的报纸、期刊、必须有报刊社(编辑部)出具的报纸、期刊登记证。承印本省报纸、期刊的“增刊”、“增页”,必须有省新闻出版局的批件。
  (三)承印本省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出版物的内外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应收验音像出版单位的正式发排单和省音像管理部门的审批单。承印外省音像出版单位的上述出版物,还应收验陕西省音像管理部门的审批单。
  (四)承印非出版单位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县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准印证,准印证一次有效。
  (五)承印外省的出版物,一律凭我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六)承印带有商品广告的出版物,必须有我省新闻出版局的批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印刷厂必须在承印的出版物的版本记录页标明厂名、厂址,以及出版物印数、日期。
  以上批件、发排单、付印单、审批单、准印证、许可证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第九条 印刷厂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编辑部)等出版单位委印的图书、报刊和其他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严禁盗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自行发行销售。
  对委印单位的出版物纸型、胶片、图版等,不得擅自转让和供给个人复制、印刷。第十条 印刷厂不得承印以个人名义交印的出版物。严禁盗用国家出版单位名义或伪称出版单位搞非法出版活动。严禁承印走私入境的出版物。第十一条 除经有关部门批准指定的印刷厂和机关内部印刷厂外,其他印刷厂不得承印各种密级的文件和具有秘密性质的内部材料及重要会议文件等专用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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