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订立合同时谁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如题所述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律的主要原则之一,贯穿保险合同签订及理赔过程。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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