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单位。第六条 市、区绿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
  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
  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市园林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接受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 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第三章 绿地管理第十六条 公园、动物园、小游园、道路和广场等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由园林行政部门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的绿地,由用地单位管理。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绿地,由权属单位管理。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生产作业、堆物堆料、设置营业摊位、停放车辆。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缴纳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向公共绿地倾倒废弃物,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及其他绿化设施。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公园应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应合格布局,不得损害景观。第四章 树木保护第十九条 城区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因更新和建设需要砍伐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在事后三日内报园林行政部门核查。第二十条 敷设管道和线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与树木的间距。因施工造成树木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电力、电讯等架空线路需要修剪树木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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